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臺北市○○區○○段五小段五一二三六建號,及其坐落土地最新土地、建物謄本。
㈡原告於起訴狀列載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告,惟此與該當事
人之正確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唐元龍之遺產管理人」不符,且原告在起訴狀上未據列載其法定代理人及主事務所地址,致本院無從合法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即有起訴程式於被告部分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