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66號
原告 湛博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葦芳 、 陳宏旻 、 蘇家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家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66號
原告 湛博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葦芳 、 陳宏旻 、 蘇家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