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張閔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治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準此,自114年1月1日起,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已提高為1,500元。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14年7月17日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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