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0號原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
黃映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維剛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古旻書 律師 蔡麗雯 律師
參加人 陳米山 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複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第1頁當事人欄地址關於「台北市○區○○○街00○0號」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街00○0號1樓」;於第54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點第2行關於「以上於308萬8,397」應更正為「以上於308萬8,38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