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梁舒榆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陳昀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第39號、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