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三千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被告 張貴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