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120號債權人 楊家雯 即 勤揚 聯合記帳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萬嘉玟 即謙宇油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商號謙宇油漆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更正關於債權人之記載。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承辦記帳及報稅之委託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