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相對人動物王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志堅 ○號5樓相對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7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43,075元,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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