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浩宇 即建達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金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訴訟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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