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794號聲請人 王霈茹 聲請人 王譯庭 法定代理人 溫淑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興鎮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有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興鎮於民國103年07月25日死亡,聲明人王霈茹、王譯庭為被繼承人王興鎮之姪女,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興鎮於民國103年07月25日死亡,聲明人王霈茹、王譯庭之父親 王興燈 與被繼承人王興鎮為同父同母之兄弟,王興燈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王興燈與被繼承人王興鎮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查王興燈為被繼承人王興鎮之第三順位繼承人,縱王興燈早於被繼承人王興鎮亡歿,亦無上揭代位繼承之適用餘地,聲明人王霈茹、王譯庭依法並非被繼承人王興鎮之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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