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號聲請人 徐瑞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等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經本院審閱前開判決卷宗,卷內並無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收據,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得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等相關單據,是本件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並未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乃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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