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5號
上訴人 梁延豪
法定代理人 梁素華
被上訴人 楊鎮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3,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