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
字第二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二、三行「足認被告甲○○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十九時許回溯...」應更正為「足認被告甲○○於九十年十
二月七日十九時許回溯..」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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