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債權人 謝林素貞 (即被繼承人 謝長斐 之繼承人)債權人 謝志寬 (即被繼承人謝長斐之繼承人)債權人 謝心怡 (即被繼承人謝長斐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有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請求本金。
二、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謝長斐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