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42號聲請人坤華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代理人 游春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海豐科技股│聯邦商業銀│101年7月6日│21,525元│U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