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一、台 何茂夫 等與 施翠華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424號上訴人何茂夫
何志忠 呂瓊雪 (即 何永長 之承受訴訟人) 何信甫 (即何永長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如 (即何永長之承受訴訟人) 何思怡 (即何永長之承受訴訟人) 何永順 段美吟 何宗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上訴人施翠華
施文賢 施光彥 (兼 施百合 之承受訴訟人) 施光知 (兼施百合之承受訴訟人) 施文嵐 (即 施光宇 、施百合之承受訴訟人) 韓愛立 (即施光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因被上訴人施百合、施光宇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施文嵐、韓愛立為被上訴人施光宇之承受訴訟人,施光彥、施光知、施文嵐為被上訴人施百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施光宇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09年12月10日死亡,施文嵐、韓愛立為其全體繼承人;被上訴人施百合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110年4月14日死亡,施光彥、施光知、施文嵐為其全體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足按。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施光宇、施百合之拋棄繼承事件,業據該院110年7月23日函復在卷。則本件自應由施文嵐、韓愛立為施光宇之承受訴訟人,施光彥、施光知、施文嵐為施百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