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生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前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和解書所示,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79萬元及違約金30萬元。聲請人應陳報就違約金新臺幣30萬元部分得請求以年息5%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