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華云 因本院民國108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12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上訴人自行陳報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見本院卷附108年11月21日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