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189號債權人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雪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公共基金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
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