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陳祐才
被告 涂宏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蘇鈺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陳祐才
被告 涂宏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