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佩圻
葉子瑄
一、債務人葉子瑄、蔡佩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66,594元│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7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自民國108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66,594元│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ㄧ、緣債務人蔡佩圻前就讀私立南強工商、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
務人葉子瑄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02,45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佩圻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6,59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子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