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52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0日下午12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到
被 告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武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零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下同)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7.9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其超逾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