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錦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
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鍾錦玉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受讓債權,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件,認其債權讓與事實已以郵務送達方式對債務人合法通知。惟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政回執,並無自然人簽收紀錄,與上開一、所示規定不符,尚難認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已生通知債務人之效力,因之,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