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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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平 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