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林柏維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2級毒品、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附表:受刑人林柏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6日│99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5號│毒偵字第435號│字第286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0│100年度訴字第990│100年度易字第103││││號│號│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1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0│100年度訴字第990│100年度易字第103││││號│號│5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65號(編│執字第6565號(編│執乙字第7513號(│││號1、2應執行徒刑│號1、2應執行徒刑│中監,刑期至104│││1年1月)│1年1月)│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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