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一六八艦隊代表人 張獻瑞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同上
陳尚偉 寄送地址:左營郵政第90220號信箱 蘇耿德 寄送地址:桃園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敬華 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徵收執行費。據此,本件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自應準用前揭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即徵收執行費。次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10,000元,應徵收執行費
80元(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未據聲請人繳納。
㈡又聲請人應說明所執執行名義是否為「海軍一六八艦隊不適
服志願士兵現役賠償分期償還協議書」?如是,則依該協議書內容載以:「七、乙方於清償期間,甲方將以公文書催繳,如達2個月(含)未繳款者,經甲方通知限期繳納,以乙次為限,乙方應將為繳納之分期金額一次付清,並後續依約按期繳款,若於期限內未作回應者或後續再次中斷繳納(一個月),乙方喪失分期清償之權利,應就全部未付款額負一次清償之責。」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前已依前開約定內容催繳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另依該協議書內容載以「八,乙方如有違約情形或應繳未繳之款項,甲方得依『公證書』逕予訴求依法強制執行。」聲請人應說明該所載之「公證書」所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三、茲依上述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執行費用及為前揭說明舉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