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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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731號上訴人 張裕棋 即被告被上訴人 鍾楊明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裕棋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