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子建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子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子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法院,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內部及外部界線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傅子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經本院核閱判決後,認有以下錯誤,爰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一)原附表編號一至六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108年度偵字第3178、3598、3777號」。
(二)原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補充為「10
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
(三)原附表編號七至九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108年度偵字第3835、5063號及109年度偵字第92號」。
(四)原附表編號八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8年11月17日」。
(五)原附表編號九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8年7月22日」。
(六)原附表編號十之「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108年5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間某時」。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慧婷【附表】受刑人傅子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8月│8月│8月│8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8│108年3月7│108年4月23│108年3月12│││日│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8│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8││年度案號│、3598、3777號│、3598、377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10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10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1、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3號│││2、編號一至九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9月│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0│108年1月31│108年5月27│108年11月17│││日│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8│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35││年度案號│、3598、3777號│、5063號及109年度偵字第9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9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79、95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4日│109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3│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1│││號│號││├─────────────┴─────────────┤││編號一至九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編號│九│十│├────────┼─────────────┼─────────────┤│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5月27日至同年月29日││││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35│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年度案號│、5063號及109年度偵字第92│號│││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9年度原易字第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5月2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9年度原易字第40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27日│109年6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1│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0│││號│號││├─────────────┴─────────────┤││編號一至九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