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蔡美雲 被告 林健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8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