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簡啟洋 即口利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山海全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江子翠分行108年3月31日新臺幣5萬2395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