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53號原告 詹子潁 被告 陳式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復為同法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以107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原告於108年1月23日撤回起訴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1,740元,是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315元。嗣上開訴訟業經原告撤回,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3分之
2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438元【計算式:19,315×(1-2/3)=6,438】,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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