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藝術名宮第二期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瀛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素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所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及更正相符之名稱及用印,嗣其於107年3月18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惟所提報備文顯示債權人應為藝術名宮第二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人之民事補正狀仍未更正表明聲請人正確之名稱用印,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