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28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3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吳佳陵債 務 人 徐偉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偉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機動計算之利息,改為固定利率,並附更正狀。
二、債務人徐偉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