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荏瑜被告倪崇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理字第50號、108年度執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荏瑜因被告倪崇智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刑保工字第5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復有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諭知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迨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於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戶籍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刑保工字第54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59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4月10日竹檢德執理108執1759字第1089012248號函文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字1759號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參,固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已於108年6月3日因案緝獲,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