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陳宗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