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03號上訴人 謝祥川 被上訴人 許志達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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