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02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兆偉 債務人 王愷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 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含)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50,320元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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