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65號聲請人 鄭福民 (即 鄭戊己 之繼承人)
鄭福榮 (即鄭戊己之繼承人)
楊鄭秋蘭 (即鄭戊己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澤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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