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易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盛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26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張懿中通譯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趙盛安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趙盛安於民國109年1月9日18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竹北市福興東路1段與自強三路口之際,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六家派出所執行解送人犯勤務之員警葉 駿宏 所駕駛並搭載 洪國正林禹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巡邏車鳴按喇叭示警而心生不滿,詎趙盛安明知員警 葉駿宏 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18時39分許,於雙方車輛在竹北市福興路與縣政二路口停等紅燈之際,打開上開車輛之車窗,對員警葉駿宏當場辱罵:「見笑轉生氣(台語),你都跨越雙白線我都錄影很清楚了啦。」、「比中指喔」、「有牌的流氓」等貶抑言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葉駿宏。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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