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1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陳寧潔 (原名: 陳中怡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書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另依分期付款定書所載第三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自何時起喪分期之利益,及97年7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107年1月23日民事陳述狀仍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及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