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上訴人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宗訓 被上訴人源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萬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