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偉佑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0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6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之第24至26行關於「查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玫瑰金,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見上揭偵查卷第41頁)」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玫瑰金,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見上揭偵查卷第41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之第24至26行關於「查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玫瑰金,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見上揭偵查卷第41頁)」之記載,依全案關於扣押物之供述與文書證據所示,顯係「查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玫瑰金,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見上揭偵查卷第41頁)」之誤載,依前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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