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7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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