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3月10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416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