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章格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章格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洪章格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依法拘提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據,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羈押之必要,命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並當庭告知104年11月12日下午4時10分庭期。然被告屆期並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通緝到案,本院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5年1月27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05年1月21日104年執投字第6608號執行指揮書傳真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05年1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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