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