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4號
原告 范哲楷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代表人 匡奕平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寄同上
鄭嵂元 寄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盧姿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54號
原告 范哲楷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代表人 匡奕平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寄同上
鄭嵂元 寄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