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185號債權人 曾逸筠 即 曾英夫 之繼承人債權人 曾子軒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債權人 曾麗安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債權人 廖鳳足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前列曾逸筠即曾英夫之繼承人、曾子軒即曾英夫之繼承人、曾麗安即曾英夫之繼承人、廖鳳足即曾英夫之繼承人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柏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被繼承人曾英夫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