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維新

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

被告 詹俊明

許坤楠

陳致倫

黃世佑

田逸帆

廖漢澄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 律師

被告 歐陽春進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薛琮翰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 律師

被告 蘇宗聖

劉國慶

張世淵

張毓智

陳進財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被告 王宇弘

劉國來

林笙銘

黃子宬

陳智源

仝博丞

王祈榮

謝正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109年度偵字第18049號、110年度偵字第13315號、110年度偵字第13316號、110年度偵字第16152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110年度訴字第98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午○○犯如附表1所示之罪,共23罪,各處如附表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如附表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附表2「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寅○○犯如附表3所示之罪,共5罪,各處如附表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卯○○犯如附表4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己○○犯如附表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5「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未○○犯如附表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辛○○犯如附表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7「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甲○○○犯如附表8所示之罪,共8罪,各處如附表8「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9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9「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丁○○犯如附表10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0「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癸○○犯如附表11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子○○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如附表12「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丑○○犯如附表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巳○○犯如附表14所示之罪,共22罪,各處如附表1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戌○○犯如附表15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5「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壬○○犯如附表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6「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申○○犯如附表17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附表17「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戊○○犯如附表18所示之罪,共10罪,各處如附表18「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犯如附表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9「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酉○○犯如附表2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20「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亥○○犯如附表21所示之罪,共10罪,各處如附表2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22、附表23所示之罪,共11罪,各處如附表22、2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附表1編號3交易時間更正為「106年4月3日」、編號6交易時間更正為「106年7月15日」;附表2編號15買方支付金額更正為「2800元」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午○○等21人(除子○○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

㈠、被告午○○所為附表1編號1至2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1編號23,係犯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㈡、被告庚○○所為附表2編號1至15,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㈢、被告寅○○所為附表3編號1至4,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3編號5,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㈣、被告卯○○所為附表4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4編號2,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㈤、被告己○○所為附表5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㈥、被告未○○所為附表6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㈦、被告辛○○所為附表7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㈧、被告甲○○○所為附表8編號1至8,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㈨、被告乙○○所為附表9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㈩、被告丁○○所為附表10編號1至2,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癸○○所為附表11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子○○所為附表12編號1至2,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編號3至4,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丑○○所為附表13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巳○○所為附表14編號1至2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戌○○所為附表15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壬○○所為附表16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申○○所為附表17編號1至2,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戊○○所為附表18編號1至10,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辰○○所為附表19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酉○○所為附表20編號1,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亥○○所為附表21編號1至10,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被告丙○○所為附表22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為附表23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三、又被告寅○○附表3編號5、被告卯○○附表4編號2、被告丁○○附表10編號1至2、被告子○○附表12編號1至2所為,均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並未實際參與非法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

  查被告庚○○附表2編號1、被告丙○○附表22編號1、附表23編號1所為,犯罪時間(均為92年、93年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至二分之一。  

五、被告午○○附表1編號1至23、被告庚○○附表2編號1至15、被告寅○○附表3編號1至4、被告卯○○附表4編號1至2、被告甲○○○附表8編號1至8、被告乙○○附表9編號1至2、被告丁○○附表10編號1至2、被告癸○○附表11編號1至2、被告子○○附表12編號1至4、被告巳○○附表14編號1至22、被告戌○○附表15編號1至2、被告申○○附表17編號1至2、被告戊○○附表18編號1至10、被告亥○○附表21編號1至10、被告丙○○附表22編號1至4、被告丙○○附表23編號1至7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午○○、庚○○、寅○○、卯○○、己○○、未○○、辛○○、甲○○○、乙○○、丁○○、癸○○、子○○、丑○○、巳○○、戌○○、壬○○、申○○、戊○○、辰○○、酉○○、丙○○等人欠缺保育觀念,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僅因個人興趣而非法買入、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促成交易保育類野生動物,毫無珍惜動物之生命,動輒將保育類動物置入紙盒託「空軍一號」運送、或餵養能力不佳,常導致保育類野生動物死亡之情況,徒增遺憾!被告午○○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告亥○○、丙○○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所為實有不當,惟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考量各被告違法買入、販售、仲介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數量、次數、獲得報酬數額等情節(如附表所示),並兼衡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庚○○、丙○○部分易刑標準之說明(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㈡、茲查,被告庚○○所為附表2編號1、被告丙○○所為附表22編號1及附表23編號1,均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同條但書規定「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41條經94年2月2日(同年7月1日施行)、98年1月21日(同年9月1日施行)、98年12月30日等數次修正;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除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月28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已廢止),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於合併定執行刑時,如就易刑標準數判決有所不同時,應為受刑人之利益,而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本件被告庚○○所犯附表2、丙○○所犯附表22及附表33所示各罪之易刑標準不同,依上開說明,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利益,而擇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為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八、緩刑: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相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11月19日確定,緩刑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酉○○即屬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寅○○、卯○○、己○○、未○○、辛○○、乙○○、丁○○、癸○○、子○○、丑○○、戌○○、壬○○、申○○及酉○○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辰○○前因犯罪受有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人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念其等係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尚無對惡性非重之被告等人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均諭知緩刑2年,又衡量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實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須向國庫分別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九、沒收:

㈠、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係83年10月29日訂定,於105年7月1日以後並未修法,則揆諸上開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準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中有關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㈡、扣案附表24編號2、10至17、19至20、22至26、28、34至36、40至42、45至47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午○○、 詹俊銘 、寅○○、卯○○、甲○○○、辰○○、丁○○、癸○○、子○○、丑○○、巳○○、亥○○、己○○、辛○○、丙○○、申○○、壬○○、戊○○等人所有,供其等附表號1至5、7至8、10至14、16至19、21至23犯行,聯繫、匯款、記錄、買賣交易及獵捕野生動物之用,為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午○○、詹俊銘、寅○○、卯○○、甲○○○、辰○○、丁○○、癸○○、子○○、丑○○、巳○○、亥○○、己○○、辛○○、丙○○、申○○、壬○○、戊○○等人警詢、偵訊時供述等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至附表24編號44為被告戊○○之妻 張那綺 所有,本院衡酌該物非屬違禁物,價值亦屬非鉅,認對之宣告沒收尚乏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表24編號1、3至9、18、21、27、29至33、37至39、43、48、49,雖為被告午○○、丁○○、戊○○、亥○○、丙○○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亥○○持以附表21編號1至6、8至10、被告丙○○持以附表22編號1至4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之抓雞網子、刀子並未扣案,本院衡酌該物非屬違禁物,價值亦屬非鉅,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認對之宣告沒收尚乏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午○○、庚○○、甲○○○、子○○、巳○○、戌○○、壬○○、戊○○、辰○○、丙○○等人於偵訊時自承非法賣出如附表1編號3、5、7、8、9、11、18至22;附表2編號4、6、8、10、12、13、15;附表8編號2、4、6、8;附表12編號4;附表14編號5、7、12、14、16、17、19、22;附表15編號2;附表16編號1;附表18編號1、3、6、8;附表19編號1;附表23編號1至3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別獲得上開附表所示之報酬,此既為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應諭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㈣、至如附表1編號13;附表11編號1、2;附表18編號9、10;附表21編號1至6所示之物(原扣押在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分別責付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收容),雖均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惟非被告午○○、癸○○、亥○○、戊○○犯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應由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處理,一併敘明。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一、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

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

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

一。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附表1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3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4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5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6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7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午○○販賣予寅○○黑翅鳶雛鳥1窩(數量不詳),每隻2000元。

2.據午○○於109年9月2日偵查時供稱:「一窩是3到4隻我忘了」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卷㈡第547頁)。

3.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3隻計算。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8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9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0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1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2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3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4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5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6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7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8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19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0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1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1編號22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10、46、4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2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2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3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4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元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5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6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7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8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9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0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2000或2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2000元計算。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1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2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3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4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附表2編號15

庚○○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3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1

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2

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3

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4

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及附表3編號5

寅○○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4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及附表4編號1

卯○○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及附表4編號2

卯○○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5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及附表5編號1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34、35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6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及附表6編號1

未○○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7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及附表7編號1

辛○○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36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8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1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2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1000或1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1000元計算。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3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4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1.每隻1000或15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1000元計算。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5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6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1.甲○○○販賣予午○○黑翅鳶雛鳥1窩(數量不詳),每隻1000或1500元等。2.據甲○○○於109年9月25日偵查時供稱:「一窩有時3隻有時4隻,時間太久我不記得」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8049號卷㈠第387頁)。

3.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3隻計算。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7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及附表8編號8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4、15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9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及附表9編號1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及附表9編號2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10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0編號1

丁○○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0編號2

丁○○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1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1編號1

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1編號2

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19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2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1

子○○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2

子○○幫助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3

子○○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2編號4

子○○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0、2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3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3編號1

丑○○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4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3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4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5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6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7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8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9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0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1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2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3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4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5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6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巳○○109年9月26日偵查時稱:「午○○表示黑鳶不是母的,寄還予巳○○,巳○○將16500元退還予午○○。」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8049號卷㈠第244至245頁);午○○109年9月2日偵查時稱:「收到黑鳶後發現毛有破損,所以又把黑鳶寄還給 陳昱勳 (即巳○○),陳昱勳(即巳○○)又把錢寄還給我」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卷㈡第551頁);故本次無報酬。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7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8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19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0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1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4編號22

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24至26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5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5編號1

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5編號2

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6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6編號1

壬○○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7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7編號1

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1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7編號2

申○○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1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8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1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2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3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1.1000或2000元不等。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1000元計算。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4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5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6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7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8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9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8編號10

戊○○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19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19編號1

辰○○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20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0編號1

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21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1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2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3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4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5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6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7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4編號28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8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9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1編號10

亥○○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22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1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2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3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2編號4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23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1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2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1.丙○○於109年11月17日偵查時稱:「104、105年間有賣庚○○一窩領角鴞鶵鳥,那窩大概4到6隻」(見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卷㈤第572頁)。

2.採取最有利

於被告計算,

以4隻計算。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3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4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5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6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23編號7

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24編號40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24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午○○電腦桌面存儲照片

1張

午○○

2

午○○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午○○

3

午○○使用電腦主機

1台

午○○

4

訓鷹背帶

1個

午○○

5

訓鷹假餌

1副

午○○

6

鷹帽

1包

午○○

7

GPS箱

1箱

午○○

8

靶紙

1包

午○○

9

MSI筆記型電腦

1台

午○○

10

記錄卡

1包

午○○

11

VIV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2張)

1支

詹俊銘

12

手機(含電源線)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寅○○

13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卯○○

14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甲○○○

15

筆記本

1本

甲○○○

16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辰○○

17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丁○○

18

輸入合法證明

1張

丁○○

19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癸○○

20

合庫存摺

1本

子○○

21

崁頂農會存摺

1本

羅惠珍

22

realm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子○○

23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丑○○

24

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巳○○

25

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巳○○

26

存摺

1本

巳○○

27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亥○○

28

彈弓

1支

亥○○

29

鷹類產製品

2支

亥○○

30

穿山甲產製品

1包

亥○○

31

捕獸夾

4支

亥○○

32

槍把

1支

亥○○

33

子彈帶

2條

亥○○

34

SAMSUNG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2張)

1支

己○○

35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己○○

36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辛○○

37

郵局存摺

2本

丙○○

38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丙○○

39

渣打銀行存摺

1本

丙○○

40

SONY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丙○○

41

小米白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申○○

42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壬○○

43

彰銀存摺

1本

戊○○

44

郵局存摺

1本

張那綺

45

HUAWEI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戊○○

46

鷹箱外出籠

1箱

午○○

47

鷹箱

1箱

午○○

48

空氣槍子彈

7盒

亥○○

49

非制式彈殼

1顆

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119號

第18049號

110年度偵字第13315號

第13316號

第16152號

  被   告 午○○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

魏志勝 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庚○○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寅○○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卯○○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麥玉煒律師

被  告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麥玉煒律師

被告丁○○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子○○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丑○○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巳○○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已解除委任)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告戌○○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壬○○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申○○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7樓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酉○○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亥○○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

居臺南市○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午○○、庚○○、寅○○、卯○○、己○○、未○○、辛○○、甲○○○、乙○○、丁○○、癸○○、子○○、丑○○、巳○○、戌○○、壬○○、申○○、戊○○、辰○○、酉○○、亥○○、丙○○等22人均明知領角鴞(學名:Otuslettia)、黑翅鳶(學名:Elanuscaeruleus)、黃嘴角鴞(學名:Otusspilocephalus)、褐林鴞(學名:Strixleptogrammica)、黑鳶(學名:Milvusmigrans)、紅隼(學名:Falcotinnunculus)、石虎(學名:Prionailurusbengalensiseuptilurus)、環頸雉(學名:Phasianuscolchicus)、射紋陸龜(學名:Astrochelysradiata)、鳳頭蒼鷹(學名Accipitertrivirgatus)、褐鷹鴞(學名Ninoxjaponica)、長耳鴞(學名Asiootus)、大冠鷲(學名Spilornischeela)、短耳鴞(學名:Asioflammeus)、臺灣藍鵲(學名:Urocissacaerulea)、黃山雀(學名:Macholophusholsti)及遊隼(學名Falcoperegrinus)、 澤鵟 (學名:Circusaeruginosus)、臺灣畫眉(學名:Garrulaxtaewanus)、青背山雀(學名:Parusmonticolus)、赤腹山雀(學名:Parusvarius)、東方蜂鷹(蜂鷹,學名Pernisptilorhynchus)、普通狨(學名Callithrixjacchu)等野生動物分別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2項公告之瀕臨絕種(第1級)、珍貴稀有(第2級)及其他應予保護(第3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18、35條規定,其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騷擾、獵捕、宰殺、買賣。詎渠等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午○○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民國104年間某日,委由子○○(午○○手機內LINE暱稱:「 張圓阿淵 )」)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林仔」之賣家聯繫後,由子○○先前往屏東地區,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林仔」之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嗣子○○再將黑鳶攜回臺南市某處交予午○○,及向午○○收取價金2萬5000元;於106年3月至7月間,在址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之「竹林鳥園」,以每隻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3次向甲○○○(午○○手機內LINE暱稱:「竹林鳥園」)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各數隻;於106年12月4日,以4000元之價格,向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隼1隻;於108年8月23日,以1萬6500元之價格,向巳○○(午○○手機內LINE暱稱:「陳昱勳」)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於108年4至9月間,以每隻4萬5000元至6萬元不等之價格,向戌○○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射紋陸龜5隻;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某統一便利超商前、庚○○(午○○手機內LINE暱稱:「老家寵物」)位於臺南市○○路○段000巷00號之住處、臺南市永康區鹽行夜市等處,以每隻2000元至2500元不等之價格,4次向庚○○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數隻。另於106年3至7月間,在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對面麥當勞餐廳及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午○○所經營「馥豪商行」(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之實際營業處所(下稱:「馥豪商行廠房」)等地,以每隻2000元之價格,3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各數隻予寅○○(臉書Messenger暱稱:「FeatherHsu」,午○○手機內LINE暱稱:「羽飛人境」,卯○○手機內LINE暱稱:「KN」);於106年4月間,以每隻2300元之價格,經由子○○居間聯繫交易後,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1隻予丑○○;於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4月間某日,在馥豪商行廠房內,以每隻1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嘴角鴞、領角鴞各1隻予乙○○(午○○手機內LINE暱稱:「 小薛 ~ 鷹匠 」);於109年2月及5月間,在馥豪商行廠房內,以每隻3500元之價格,各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予 洪傳智陸玉靜 夫婦(洪傳智、陸玉靜2人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馥豪商行廠房內,以每隻3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5隻予寅○○(4人團購,寅○○購買1隻,未○○購買2隻、卯○○購買1隻、己○○購買1隻);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經由寅○○、卯○○居間聯繫交易後,在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超商前,以每隻3500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2隻予卯○○(嗣再由卯○○將領角鴞轉交予實際買家辛○○);於109年4月6日,經由丁○○之介紹聯繫,在馥豪商行廠房內,以每隻1萬元(黑鳶)、2500元(領角鴞)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領角鴞各1隻予癸○○(午○○手機內LINE暱稱:「慶順肉舖」)。(午○○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所載)

㈡午○○於107年間某日,收受由辰○○所無償交付,由不詳之人在臺南市新化山區所捕獲之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石虎1隻後,明知石虎之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將該石虎以鐵籠關養在其所經營之馥豪商行廠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內,而以此方式騷擾、限制應自然生活於野外山林間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自由活動,嗣於109年5、6月間某日,始再將之載往不詳地點自行野放。

㈢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2、93年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住處,以1500元之價格,向丙○○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於104年間起至109年4、5月間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住處或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600元之價格,6次向丙○○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數隻;於109年5、6月間,在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1500元之價格,向壬○○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另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某統一超商前、其上址海安路住處及臺南市永康區鹽行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等處,以每隻2000元或2500元之價格,4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數隻予午○○;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夜市其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1500元之價格,2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1隻予申○○(臉書Messenger暱稱:「 林建銘 」);於109年6、7月間,在其上址海安路住處,經由丁○○之仲介,以每隻3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予癸○○。(庚○○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所載)

㈣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106年3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間,在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對面之麥當勞速食店前及午○○之馥豪商行廠房內等處,以每隻2,000元之價格,3次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各數隻;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午○○之馥豪商行廠房內,以每隻3000元之價格,與網路群組友人未○○(LINE暱稱:「TT」)、卯○○(LINE暱稱:「Y2K」、「Y2」)、己○○(LINE暱稱:「魚迷」)共同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5隻(4人團購,寅○○購買1隻,未○○購買2隻,卯○○購買1隻,己○○購買1隻);於109年5月間,經由卯○○得知網路群組友人辛○○(LINE暱稱:「 胡海峰 」)有意購買領角鴞後,即基於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居間聯繫賣家午○○,並向辛○○預收買賣價金1萬2000元及協調由卯○○先領取領角鴞代養後,再通知卯○○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超商前與午○○面交收取領角鴞2隻。卯○○取得領角鴞2隻後先將之取回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住處代養數日(寅○○此部分另給付卯○○代養費2000元),嗣再於同年月17日,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下之肯德基速食店前將領角鴞2隻交付予辛○○。(寅○○上揭買賣、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3所載)

㈤卯○○於109年4月18日前某日,知悉網路群組友人寅○○欲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委請寅○○併向賣家訂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嗣寅○○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午○○之馥豪商行廠房內向午○○購入領角鴞5隻後(4人團購,寅○○購買1隻,未○○購買2隻,卯○○購買1隻,己○○購買1隻),再將之帶往卯○○住處供卯○○從中挑選2隻(含卯○○自購1隻及網路群組友人己○○訂購1隻),卯○○則交付現金6500元予寅○○(含自購及為己○○代墊之款項),嗣卯○○再將其中1隻持往永康交流道旁之空軍一號遊覽車站,寄交至桃園中壢站予己○○收受;於109年5月11前某日,得知網路群組友人辛○○有意購買領角鴞後,遂委由寅○○與賣家聯繫,嗣再依寅○○指示,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便利超商前與午○○面交收取領角鴞2隻,卯○○取得領角鴞2隻後先將之取回住處代養數日(寅○○此部分另給付卯○○代養費2000元),嗣再於同年月17日,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下之肯德基速食店前將領角鴞2隻交付予辛○○。(卯○○上揭買賣、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4所載)

㈥己○○於109年4月18日前某日,知悉網路群組友人寅○○欲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委請寅○○併向賣家訂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並匯交4000元價金予卯○○委由卯○○先代為領取領角鴞,嗣寅○○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午○○之馥豪商行廠房內向午○○購入領角鴞5隻後(4人團購,寅○○購買1隻,未○○購買2隻,卯○○購買1隻,己○○購買1隻),將之帶往卯○○住處供卯○○從中挑選2隻(含卯○○自購1隻及己○○訂購1隻),卯○○則交付現金6500元予寅○○,嗣卯○○再將其中1隻持往永康交流道旁之空軍一號遊覽車站,寄交至桃園中壢站予己○○。(己○○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5所載)

㈦未○○於109年4月18日前某日,知悉網路群組友人寅○○欲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委請寅○○併向賣家訂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2隻,並匯交7000元價金予寅○○,嗣寅○○於10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在午○○之馥豪商行廠房內向午○○購入領角鴞5隻後(4人團購,寅○○購買1隻,未○○購買2隻,卯○○購買1隻,己○○購買1隻),未○○再前往寅○○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領取2隻。(未○○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6所載)

㈧辛○○於109年5月11日前某日,因知悉網路群組友人有管道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遂委請網路群組友人卯○○、寅○○與賣家聯繫購買領角鴞2隻,嗣辛○○先匯款1萬2000元至寅○○之帳戶後,卯○○再依寅○○指示,於109年5月11日20時許,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對面之統一便利超商前與午○○面交收取領角鴞2隻,卯○○取得領角鴞2隻後先將之取回住處代養數日(寅○○此部分另給付卯○○代養費2000元),嗣再於同年月17日,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下之肯德基速食店前將領角鴞2隻交付予辛○○。(辛○○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7所載)

㈨甲○○○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106年3月至7月間,在其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之「竹林鳥園」內,以每隻800元之價格,3次向不詳越南籍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數隻;於109年3月間,在上址竹林鳥園內,以35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另於106年3月至7月間,在上址竹林鳥園內,以每隻10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3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數隻予午○○;於109年3月間,在上址竹林鳥園內,以3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予戊○○。(甲○○○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8所載)

㈩乙○○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106年12月21日間,在午○○經營之馥豪商行廠房內,以1000元之價格,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嘴角鴞1隻;另於107年4月間某日,在午○○經營之馥豪商行廠房內,以1000元之價格,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1隻。(乙○○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9所載)

丁○○於109年4月6日前某日,因知悉友人癸○○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及領角鴞後,遂居間與賣家聯繫交易,嗣於109年4月6日,丁○○再攜同癸○○共同前往午○○所經營之馥豪商行廠房內,由癸○○分別以1萬元、2500元之價格,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及領角鴞各1隻;於109年5、6月間,因知悉友人癸○○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後,遂居間與賣家聯繫交易,嗣於同年6、7月間某日,丁○○先前往庚○○位於海安路之住處,以2800元之價格向庚○○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後,再於翌日下午在其住處內將之交付予癸○○,及向癸○○收取價金2800元。(丁○○上揭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0所載)

癸○○於109年4月6日前某日,因知悉友人丁○○有管道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領角鴞,遂委請丁○○與賣家聯繫購買黑鳶及領角鴞各1隻,嗣於109年4月6日,丁○○即攜同癸○○共同前往午○○所經營之馥豪商行廠房內,由癸○○分別以1萬元、2500元之價格,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及領角鴞各1隻;同年5、6月間,癸○○復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遂再委請丁○○聯繫賣家,嗣於109年6、7月間某日,丁○○先前往庚○○位於海安路之住處,以2800元之價格向庚○○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後,再於翌日下午在其住處將之交付予癸○○,及向癸○○收取價金2800元。(癸○○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1所載)

子○○於104年間,因知悉友人午○○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遂居間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林仔」之賣家聯繫交易,嗣子○○先前往屏東地區,以2萬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林仔」之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後,再將之攜回臺南市交付予午○○,並向午○○收取價金2萬5000元;於106年4月間,因知悉友人丑○○有意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遂居間與賣家午○○聯繫交易,嗣子○○通知丑○○匯交價金2300元予午○○後,午○○再將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1隻以空軍一號遊覽車寄送至高雄予丑○○收受;於106年間,在高雄市崁頂焚化爐附近之農田,以每隻25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友人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隼3隻;於106年12月4日,與午○○談妥2500元之價格後,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紅隼1隻予午○○(惟午○○因遲延付款致子○○心生不滿,故最後匯款4000元作為補償)。(子○○上揭買賣、幫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2所載)

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經由子○○之居間聯繫後,於106年4月間,以2300元之價格,向午○○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翅鳶1隻。(丑○○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3所載)

巳○○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9年9至12月間,以6萬7000元之價格,向辰○○(LINE暱稱:「大摳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澤鵟1隻;於106年10至12月間,以3100元之價格,向 林志成 (LINE暱稱:「紅喉高雄」,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短耳鴞1隻;於106年、107年間,分別向 李國雄 (LINE暱稱:「金山藍鵲」,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藍鵲2隻、1隻;於107年10月中旬某日,以2400元之價格,向 簡芳男 (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褐鷹鴞2隻;於107年4月23日起至109年3月間止,以1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之價格,分別向戊○○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1隻、鳳頭蒼鷹1隻、大冠鷲1隻;於107年11月7日、108年3月8日、108年11月間,經由 張承祐 (LINE暱稱:「承」,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之居間聯繫,以2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格,3次分別向年籍不詳名為「 吳俊明 」之男子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各1隻;於108年8月10日至20日間,以30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於108年11、12月間,以4000元之價格,向 翁振嘉 (LINE暱稱:「 翁民族 」,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山雀2隻;另於107年10月26日,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褐鷹鴞2隻予戊○○;於107年12月2日,以7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長耳鴞1隻予戊○○;於108年8月28日,以2萬3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1隻予戊○○;於108年11月18日,以3萬6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1隻予 陳增開 (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8年8月23日,以1萬6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予午○○;於108年8月間,以1萬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予 郭存中 (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9年7月4日,以4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黃山雀2隻予 連俊明 (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9年3月間,以1萬5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予 賴志峰 (LINE暱稱:「Kevin512」,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巳○○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4所載)

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108年4月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每隻3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格,向網路上某不詳賣家,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射紋陸龜5隻;嗣於108年4月間,復再以21萬元之價格,將前揭射紋陸龜5隻販售予午○○。(戌○○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5所載)

壬○○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109年5、6月間,在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夜市庚○○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予庚○○。(壬○○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6所載)

申○○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許可,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之犯意,於109年4、5月間,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夜市庚○○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1500元之價格,2次向庚○○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1隻。(申○○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7所載)

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107年4月23日起至109年3月間止,以1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之價格,分別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黑鳶1隻、1隻、鳳頭蒼鷹1隻、大冠鷲1隻予巳○○;另於107年10月26日,以4000元之價格,向巳○○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褐鷹鴞2隻;於107年12月2日,以7000元之價格,向巳○○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長耳鴞1隻;於108年8月28日,以2萬3000元之價格,向巳○○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1隻;於109年3月間,向甲○○○財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大冠鷲1隻;於107年間,分別在高雄市某處,以金太陽鸚鵡1對,與不詳之人互易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畫眉4隻,及以硯科類鳥類1對,與不詳之人互易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青背山雀、赤腹山雀各1隻。(戊○○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18所載)

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9年9月至12月間,在基隆市基金路與武隆街交叉口附近,以6萬70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澤鵟1隻予巳○○。(辰○○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19所載)

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經由友人 鄭志忠 居間聯繫賣家郭存中後(鄭志忠、郭存中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於109年9月26日,以21萬元之價格,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4樓鄭志忠之住處,向郭存中購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普通狨1對。(酉○○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詳如附表20所載)

亥○○明知遊隼、黑鳶、東方蜂鷹(蜂鷹)、環頸雉、松雀鷹、鳳頭蒼鷹之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在其父 王水波 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上(其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00○0號之養雞場),以抓雞網子及彈弓等器具,分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4隻、黑鳶1隻、東方蜂鷹1隻、環頸雉2隻、松雀鷹1隻、鳳頭蒼鷹1隻。(亥○○上揭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1所載)

丙○○明知鳳頭蒼鷹、領角鴞之族群量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2、93年間至109年間,在其所有坐落臺南市玉井區及官田區之果園內,以刀子砍下竹子上鳥窩之方式,分別獵捕鳳頭蒼鷹1次、獵捕領角鴞3次(丙○○上揭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2所載);嗣再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92、93年間,在庚○○上址海安路住處,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予庚○○;於104年間起至109年4、5月間止,在庚○○上址海安路住處及庚○○在臺南市永康區永大夜市所擺設之動物攤位上,以每隻600元之價格,6次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各數隻予庚○○。(丙○○上揭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內容、方式,均詳如附表23所載)

二、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調查官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㈠於109年6月18日,前往另案被告洪傳智、陸玉靜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2隻;㈡於109年7月31日,前往午○○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射紋陸龜5隻;㈢於109年9月25日,前往癸○○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黑鳶1隻、領角鴞1隻、鳳頭蒼鷹1隻;㈣於109年9月25日,前往亥○○父親王水波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暨其上建物(臺南市○○區○○里0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保育類野生動物遊隼4隻、東方蜂鷹1隻及黑鳶1隻;㈤於109年11月17日,前往戊○○位於高雄市○○區○○00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臺灣畫眉4隻、赤腹山雀1隻、青背山雀1隻等物,始而循線查獲上情(上開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業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分別責付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扣案㈠至㈣部分】、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扣案㈤部分】依法收容評估是否野放或為適當之處理)。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南查緝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01、被告午○○於調查官詢問中(下稱:調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之自白及證言

02、被告庚○○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3、被告寅○○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4、被告卯○○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5、被告己○○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6、被告未○○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07、被告辛○○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08、被告甲○○○於調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之自白及證言

09、被告乙○○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0、被告丁○○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1、被告癸○○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2、被告子○○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3、被告丑○○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4、被告巳○○於調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之自白及證言

15、被告戌○○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6、被告壬○○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7、被告申○○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8、被告戊○○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19、被告辰○○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0、被告酉○○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1、被告亥○○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2、被告丙○○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3、另案被告洪傳智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4、另案被告陸玉靜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5、另案被告林志成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6、另案被告李國雄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7、另案被告簡芳男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8、另案被告 張承佑 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29、另案被告陳增開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0、另案被告郭存中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1、另案被告翁振嘉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2、另案被告連俊明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3、另案被告賴志峰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4、另案被告鄭志忠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證言

35、證人 黃郁珊 於調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言

36、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影本

37、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規定節錄資料

38、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09年6月18日編號109132物種鑑定書暨照片(另案被告洪傳智住處扣案動物)、109年8月3日編號109171物種鑑定書暨照片(午○○民族路住處扣案動物)、109年9月10日編號109214物種鑑定書暨照片(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翻拍照片)、109年9月30日編號109232物種鑑定書暨照片(亥○○、癸○○住處扣案動物)、109年12月9日編號109301物種鑑定書暨照片(戊○○住處扣案動物)

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15458號函(午○○帳戶)、110年2月24日中信銀字000000000000000號函(酉○○帳戶)、110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1018號函(黃郁珊、 吳宗諺 帳戶)、110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22167號函(戌○○父親 王勝平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110年5月10日一龍潭字第00050號函(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8日營清字第1090022829號函(寅○○帳戶)、109年10月15日營清字第1090029111號函(己○○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109年9月9日合金潮州字第1090002803號函(子○○帳戶)、109年9月17日合金潮州字第1090004134號函(丑○○胞妹 張琬琳 帳戶)、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5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7638號函(未○○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2736號函(鄭志忠帳戶)、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9年9月9日 基一信 字第3106號函(巳○○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儲字第1090257321號函(卯○○帳戶)、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7434號函(戊○○配偶張那綺、辰○○配偶 葉懿漫 、張承祐、翁振嘉母親 陳秋蘭 帳戶帳戶)、109年12月15日儲字第1090927531號函(林志成兒子林建銘帳戶)、大埤鄉農會109年10月8日埤農信字第1092001012號函(賴志峰帳戶)、臺灣銀行太保分行109年10月20日太保營密字第10900042921號函(連俊明帳戶)及附件節錄各1份

40、陳增開108年11月18日於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臨櫃現金匯款單影本1份

41、午○○與寅○○、丁○○、乙○○、癸○○、巳○○、子○○、亥○○等人間之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2、巳○○與戊○○及陳增開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3、卯○○與寅○○、辛○○及己○○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卯○○手機內「フクロウ」(中文名稱:貓頭鷹)及「GreenAnts飼育」LINE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44、庚○○與申○○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4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9475、12563、22745、23612、24697、30097號起訴書資料1份(本案被告辛○○與證人黃郁珊於該案中為同案被告)、辛○○二等親資料1份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午○○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附表1編號1至22),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㈡核被告午○○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㈢核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即附表2編號1至15),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㈣核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一、㈣中之附表3編號1至4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另就犯罪事實一、㈣中之附表3編號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㈤核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一、㈤中之附表4編號1部分,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另就犯罪事實一、㈤中之附表4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㈥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一、㈥部分(即附表5),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㈦核被告未○○就犯罪事實一、㈦部分(即附表6),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㈧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一、㈧部分(即附表7),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㈨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㈨部分(即附表8),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㈩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㈩部分(即附表9),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1),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12編號1、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幫助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12編號3、4部分,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丑○○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3),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4),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戌○○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5),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6),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申○○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7),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8),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19),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酉○○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20),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亥○○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附表21),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22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中之附表23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

三、請審酌被告午○○、庚○○、寅○○、卯○○、己○○、未○○、甲○○○、乙○○、丁○○、癸○○、子○○、丑○○、巳○○、戌○○、壬○○、申○○、戊○○、辰○○、酉○○、亥○○、丙○○等21人於偵查中均自白不諱,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堪認渠等應有悔意, 如渠 等於審理中亦坦認犯行,請酌情從輕量處適當之刑;至被告辛○○於調詢、偵查中則均飾詞狡賴,未見悔意,建請酌情從重量刑,以資儆懲。末以扣案如犯罪事實二所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均係被告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惟現均已責付交由主管機關收容評估是否野放或為適當之處理,已達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檢察官黃銘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張純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0萬元以上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

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

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

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

一。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

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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