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 陳德霖 相對人 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 周坤義 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3月31日止,清償日期不定期限,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0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0月5日,並簽發票號528094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經提示本票亦不獲付款,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五件、建物登記謄本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新埤│新埤│272-7│建│82.00│全部││├──┼───┼────┼──┼───┼─────┼─┼──────┼───────┼──────┤│002│嘉義縣│太保市│新埤│新埤│267-4│建│494.00│35分之1││├──┼───┼────┼──┼───┼─────┼─┼──────┼───────┼──────┤│003│嘉義縣│太保市│新埤│新埤│272-3│建│268.00│35分之1││├──┼───┼────┼──┼───┼─────┼─┼──────┼───────┼──────┤│004│嘉義縣│太保市│新埤││15-23│養│9.00│35分之1││├──┼───┼────┼──┼───┼─────┼─┼──────┼───────┼──────┤│005│嘉義縣│太保市│新埤│新埤│272-4│建│58.00│35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332│嘉義縣太│嘉義縣新│住商用鋼│46.5│47.9│47.9│22.9│││16│陽台│11│平│全部│││││保市○○○○ 段新埤 │筋混凝土│1│7│7│2│││5.││.4│方││││││里新埤7│ 小段 272-│造4層樓│││││││37││8│公││││││之127號│7地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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